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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評選會議有給付出席委員交通費,不曉得所付的這個交通費是否要納綜合所得稅?還是有檢付搭乘的票據(票根),才免納所得稅? 因為其中有出席委員無法檢付票根,告知沒有票根就必須併入納綜合所得稅,而委員相當不解。

Q:獨資企業,營業稅自己申報,但每一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會申報
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,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,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,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,分別依同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,按已申報或未申報案件,處以所漏稅額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。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,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。該局舉例說明,邇來發現甲公司106年度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且課稅所得額為虧損85萬元,惟漏未申報銀行給付外幣存款之利息收入28萬元,經加計該短漏之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,仍應依上揭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28萬元,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%計算之漏稅額47,600元,處2倍以下之罰鍰。該局呼籲,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,凡屬未經檢舉、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,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,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僅加計利息及可免予受罰;其涉及刑事者,並得免除其刑。資料來源:財政部中區國稅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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