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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,究竟應歸屬那個年度申報所得稅?是簽約日年度?收款日年度?還是不動產移轉登記日年度?中區國稅局表示,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,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,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,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,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,已實際交付者,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。該局日前查核某家建設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,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出售建案中有3戶房地交易未列入申報 ,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,房地尾款在109年3月才交付,實際交付日期為109年,故未將該3筆房地銷售收入列報於108年度。惟經該分局查核,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分別為108年12月20日及同年12月30日,因此,該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108年度,而非實際收取價金之109年度,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,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。該局特別提醒,公司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,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,無論有無現金收付,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,當出售不動產之簽約日、所有權移轉登記日、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之規定,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。

Q:我司收到國稅局函文要求提示扣繳相關文據及帳冊,推測因是我司與部分員工有糾紛遭檢舉高薪低報,請問若此情況被國稅局查得,國稅局通常會如何處理?我司又該如何因應?國稅局會通知勞保局嗎?謝謝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,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,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,逐年平均提列。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,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,續提折舊。  該局說明,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,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,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。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,固定資產之折舊,應採用平均法,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,逐年依率提列;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,其超提折舊部分,不予認定;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,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,按平均法計提折舊;續提折舊之公式為:折舊=(原留殘值-重行估列殘值)÷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 該局指出,最近查核某診所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,發現該診所購買醫療設備新臺幣(下同)700萬元,預估殘值0元,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40萬元〔(700萬元-0元)÷5年=140萬元〕,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,每年折舊額應為100萬元〔(700萬元-0元)÷7年=100萬元〕,剔除超限金額40萬元。    該局提醒,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,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之提列年限,應注意上開規定,正確申報,以免遭剔除補稅。(資料來源:臺北國稅局)

ACC711CEV55CE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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